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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开来案不存在二审,还可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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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小李



谷开来案不存在二审,还可审判监督


2012-8-25 05:13| 发布者: 而东| 查看: 21| 评论: 0|原作者: 刘金华等

摘要: 程序问题还没有来得及谈完,法庭对谷开来案的判决就宣判了,谷放弃上诉,再两天判决就生效执行,不存在二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继续关注谷开来案有什么意思呢?是评论吗?现在还不到时候,事实还没有搞清楚,事情没有完,审判程序不能说已经完了。所以要继续关注,仍然“以事实为根据”对谷开来案进行审判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三条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 ...


程序问题还没有来得及谈完,法庭对谷开来案的判决就宣判了,谷放弃上诉,再两天判决就生效执行,不存在二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继续关注谷开来案有什么意思呢?是评论吗?现在还不到时候,事实还没有搞清楚,事情没有完,审判程序不能说已经完了。所以要继续关注,仍然“以事实为根据”对谷开来案进行审判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三条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说:“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就是说,判决要执行,但是案件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标准还要接受历史的检验。也就是瘟家饱总理向全世界宣布的:“调查和处理的结果一定会给人民以回答,并且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现在调查和处理的结果出来了,问题是能不能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8月14日在网上公开发表、13日挂号信发往中共中央,平信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的《法庭对谷开来案应当继续审,不要急于判》文中提出了12个事实不清楚的问题,现在法庭审判的结果并没有解决。我们已经看到“验明正身”问题被法庭注意了,我们十分注意到“薄谷开来在归案后向有关部门提供他人违纪违法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起到了积极作用”,预示着谷开来案还会纵深发展。所以,我们还需要继续关注谷开来案。

我们不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不是司法机关,要不要申诉,要不要再审,我们没有权利决定,不能直接使谷开来案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但是,我们有监督国家机关依法办事的权利,公开审判就是让民众对审判进行监督。法庭怎么判,我们不干预;但是我们发现案件审判中的问题,可以提出来请司法机关考虑,可以质询司法机关。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司法机关,认为我们提出的问题有根据,有道理,是法律必须认真负责处理的问题,他们会决定是否申诉,是否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我们看到,国内外对谷案十分关注,质疑、批评之声不断。我们欢迎关注此事的网友们能够向我们提供你们的见闻和意见,更欢迎和我们一道署名关注。
我们很高兴新华网、环球网发表《我们继续关注谷开来案》。认为不让民众摆事实讲道理依法对国家大事发表的媒体应该感到羞愧。这种作为也使党和国家蒙羞。民主法制的国家,为什么不容许民众监督政府和司法部门?公开公正的审判,为什么不能面对民众,接受人民监督?这是对30多年改革开放的否定。

“我们关注谷开来案”署名关注者:
刘金华 李树泉 江根徳 张智敏 赵志勇

赵大华 韩 满 吴育民 恽仁祥 白 阳

王洪玉 骆玉涛 罗志学 王军学
2012年8月2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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