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案要讲事实,合法纪,公开,公正(草稿)
2012-10-5 04:55| 发布者: 柳实| 查看: 117| 评论: 0|原作者: 刘金华|来自: 作者供稿
摘要: 薄熙来案要讲事实,合法纪,公开,公正(草稿) 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报告说“薄熙来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极大损害了党和国家声誉,在国内外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我们没有看到中纪委的报告,只是对政治局的决定 ...
薄熙来案要讲事实,合法纪,公开,公正(草稿)
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报告说“薄熙来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极大损害了党和国家声誉,在国内外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我们没有看到中纪委的报告,只是对政治局的决定提出意见,请党的七中全会考虑。希望党的七中全会关于薄熙来的最终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如此,党心可认、民心可服。
我们认为,现在党和国家的声誉确实受到严重损害,党的18大应该深刻探讨。某个地方的党书记违纪***,从建党以来就时有发生,根本不能代表整个党和国家,不足以损害了党和国家声誉,更用不上“极大”这个形容词。真正影响党和国家声誉的,是党中央如何处理。处理得当,对全体党员是教育,会彰显党的光荣正确伟大。
我们看到,党的主要媒体又重复薄熙来彼停职审查时的情景。中纪委的报告,只是在印证年初甚至年前的国内外“谣言”,但仅仅是几个“标题”。在还没有公布事实前,这样造舆论适合吗?
我们看到,也希望党中央领导人能看到,在为数不多的拥护中央决定的文章后面的大量的网民评论。过半网民并不认同党中央关于薄熙来的处理,他们问,为什么薄熙来一直严重违纪,******,却能一路提升?我们不再引网友评论,还是请中央领导人自己去看一看,想一想,是不是搬起薄熙来这块石头砸党的领导者自己的脚?这不是说薄熙来没有问题,有没有问题,中纪委还没有公布事实,我们对此现在是不了解事实没有发言权,而是是提出,党中央要谨言慎行,对薄熙来问题的处理,要讲事实,合法纪,公开,公正。
我们对谷开来案以及王立军案,已经发了不少文章,提出我们的质询,但是官方网站根本不发表。这说明什么呢?能说是这两个案子讲事实,合法纪,公开,公正吗?只能说明不允许有不同意见。这对党和国家的声誉不会起好的影响。
谷开来案,王立军案,形式上是结案了,他们也表示不上诉,但是,这两个案都有很多很大的问题没有弄清楚,可以说到处都有漏洞,经不起事实、法律的考问。如果哪一位法官认为我们说的不对,敢接受我们的公开质询吗?不公开质询也可以。经不起民众问的审判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吗?
有谷开来案和王立军案的“前车之鉴”,所以才有过半网民质疑党中央关于薄熙来的决定。要民众口服心服,还需要中纪委和政治局拿出确凿的事实证据来。认识来源于客观事实。
中纪委《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和政治局的决定,按照中国***党章,还只是一个意见;如果没有让作为政治局委员薄熙来到政治局辩护,还是一个单方面的片面意见。如果现在就认为薄熙来已经“双开”,既不符合《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也不符合《中国***章程》。
根据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薄熙来是党的中央委员,按章程,政治局没有权力作出对他开除党籍的处分,这个权力属于七中全会。也许,人民网看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在转发新华网文章时,将原标题《中共中央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改为《中共中央决定开除薄熙来党籍、公职》。
我们知道,党章第四十条第三款有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但是,这里的前提是这个中央委员会委员,必须是严重触犯刑律的。但是,是否严重触犯刑律,只能由法院判定。而现在中纪委的报告都只能是认为薄熙来“涉嫌”,因此,政治局可以作出向七中全会建议开除薄熙来党籍的决定,最后的薄熙来的处分,只能由七中全会批准,即“待党的十七届七中全会予以追认”。按照法纪,在七中全会没有批准即追认之前,薄熙来的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和党籍仍会存在。
党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我们不知道党中央是否按党章做了这些。
【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不仅对薄熙来问题的报道没有提供半点事实,关于党中央对薄熙来的处理也没有透露半点信息,就要我们拥护党中央的决定,谴责薄熙来“罪有应得”,这是在制造社会舆论,给七中全会施加压力。这是违反党章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
我们不能不指出,自温*家宝3·14记者招待会以来,国内媒关于薄熙来问题的报道,只能与以狐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完全封锁群众的不同意见,以举国之力和薄熙来一个人,这根本算不上是斗争,只是对个人的打击。被压制的群众不能言,但也压不服。
既然党中央认为自己处理薄熙来问题正确,既然要把薄熙来做“反面教员”,那就要不要霸道不让人说话,而要讲事实,合法纪,公开,公正地允许薄熙来公开辩护,放手让群众辨别谁是谁非。
“我们继续关注薄谷案”署名关注者:
刘金华
2012年10月4日星期四
(责任编辑:柳实)
2012-10-5 04:55| 发布者: 柳实| 查看: 117| 评论: 0|原作者: 刘金华|来自: 作者供稿
摘要: 薄熙来案要讲事实,合法纪,公开,公正(草稿) 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报告说“薄熙来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极大损害了党和国家声誉,在国内外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我们没有看到中纪委的报告,只是对政治局的决定 ...
薄熙来案要讲事实,合法纪,公开,公正(草稿)
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报告说“薄熙来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极大损害了党和国家声誉,在国内外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我们没有看到中纪委的报告,只是对政治局的决定提出意见,请党的七中全会考虑。希望党的七中全会关于薄熙来的最终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如此,党心可认、民心可服。
我们认为,现在党和国家的声誉确实受到严重损害,党的18大应该深刻探讨。某个地方的党书记违纪***,从建党以来就时有发生,根本不能代表整个党和国家,不足以损害了党和国家声誉,更用不上“极大”这个形容词。真正影响党和国家声誉的,是党中央如何处理。处理得当,对全体党员是教育,会彰显党的光荣正确伟大。
我们看到,党的主要媒体又重复薄熙来彼停职审查时的情景。中纪委的报告,只是在印证年初甚至年前的国内外“谣言”,但仅仅是几个“标题”。在还没有公布事实前,这样造舆论适合吗?
我们看到,也希望党中央领导人能看到,在为数不多的拥护中央决定的文章后面的大量的网民评论。过半网民并不认同党中央关于薄熙来的处理,他们问,为什么薄熙来一直严重违纪,******,却能一路提升?我们不再引网友评论,还是请中央领导人自己去看一看,想一想,是不是搬起薄熙来这块石头砸党的领导者自己的脚?这不是说薄熙来没有问题,有没有问题,中纪委还没有公布事实,我们对此现在是不了解事实没有发言权,而是是提出,党中央要谨言慎行,对薄熙来问题的处理,要讲事实,合法纪,公开,公正。
我们对谷开来案以及王立军案,已经发了不少文章,提出我们的质询,但是官方网站根本不发表。这说明什么呢?能说是这两个案子讲事实,合法纪,公开,公正吗?只能说明不允许有不同意见。这对党和国家的声誉不会起好的影响。
谷开来案,王立军案,形式上是结案了,他们也表示不上诉,但是,这两个案都有很多很大的问题没有弄清楚,可以说到处都有漏洞,经不起事实、法律的考问。如果哪一位法官认为我们说的不对,敢接受我们的公开质询吗?不公开质询也可以。经不起民众问的审判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吗?
有谷开来案和王立军案的“前车之鉴”,所以才有过半网民质疑党中央关于薄熙来的决定。要民众口服心服,还需要中纪委和政治局拿出确凿的事实证据来。认识来源于客观事实。
中纪委《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和政治局的决定,按照中国***党章,还只是一个意见;如果没有让作为政治局委员薄熙来到政治局辩护,还是一个单方面的片面意见。如果现在就认为薄熙来已经“双开”,既不符合《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也不符合《中国***章程》。
根据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薄熙来是党的中央委员,按章程,政治局没有权力作出对他开除党籍的处分,这个权力属于七中全会。也许,人民网看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在转发新华网文章时,将原标题《中共中央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改为《中共中央决定开除薄熙来党籍、公职》。
我们知道,党章第四十条第三款有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但是,这里的前提是这个中央委员会委员,必须是严重触犯刑律的。但是,是否严重触犯刑律,只能由法院判定。而现在中纪委的报告都只能是认为薄熙来“涉嫌”,因此,政治局可以作出向七中全会建议开除薄熙来党籍的决定,最后的薄熙来的处分,只能由七中全会批准,即“待党的十七届七中全会予以追认”。按照法纪,在七中全会没有批准即追认之前,薄熙来的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和党籍仍会存在。
党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我们不知道党中央是否按党章做了这些。
【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不仅对薄熙来问题的报道没有提供半点事实,关于党中央对薄熙来的处理也没有透露半点信息,就要我们拥护党中央的决定,谴责薄熙来“罪有应得”,这是在制造社会舆论,给七中全会施加压力。这是违反党章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
我们不能不指出,自温*家宝3·14记者招待会以来,国内媒关于薄熙来问题的报道,只能与以狐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完全封锁群众的不同意见,以举国之力和薄熙来一个人,这根本算不上是斗争,只是对个人的打击。被压制的群众不能言,但也压不服。
既然党中央认为自己处理薄熙来问题正确,既然要把薄熙来做“反面教员”,那就要不要霸道不让人说话,而要讲事实,合法纪,公开,公正地允许薄熙来公开辩护,放手让群众辨别谁是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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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华
2012年10月4日星期四
(责任编辑:柳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