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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乔杰同志向党中央提出的五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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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乔杰同志向党中央提出的五项要求 Empty 胡乔杰同志向党中央提出的五项要求 周日 一月 27, 2013 10:37 pm

南小李



胡乔杰同志向党中央提出的五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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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拔剑长啸(秦.村.箭.柏) [212995:8286], 07:33:21 01/2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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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驻京办党员胡乔杰同志向党中央提出的五项要求
(2013-01-25 17:45:04)

中国共产*党党员胡乔杰同志于2013年1月21日在中共宁波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机关支部党员民主生活会上以个人名义向党中央提出的五项请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六)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第四条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胡乔杰同志向党中央提出以下五项请求:
一、关于要求党中央会同国务院解决房地产问题并排除其政策根源同时给以负责答复的请求.........................2
二、关于要求党中央查明温*家宝同志在2000年——2010年期间涉嫌违纪问题并给以负责答复的请求.................6
三、关于要求党中央查明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和十七届七中全会涉嫌侵犯党员权利问题并给以负责答复同时公开有关资料和会议实况的请求.......................................9
四、关于要求党中央会同全国人大查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涉嫌侵犯全国人大代表权利问题并作出负责任答复的请求.....18
五、关于要求党中央会同全国人大查明据称由1644名老干部发出的名为《坚决要求罢免温*家宝的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国务院总理职务坚决制止彻底搞垮国有企业的呼吁书》有关内容是否属实并给以负责答复的请求...............................23

三、
关于要求党中央查明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和十七届七中全会涉嫌侵犯党员权利问题并给以负责答复同时公开有关资料和会议实况的请求
尊敬的党中央: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政治学的基本常识告诉我们,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会受到某些示范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猖獗。同样,一位党员的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公然侵犯而不受保护,必然会导致更多的党员甚至是全体党员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捍卫每一位党员的权利,就是捍卫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直至全体党员的权利,捍卫每一位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是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直至全体党员的当然义务!
2012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报告说“薄熙来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极大损害了党和国家声誉,在国内外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2012年11月4日,中共第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纪委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作出的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的处分。
没有看到中纪委的报告,对于所做薄熙来违纪犯罪结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本党员没有发言权。但是政治局及十七届七中全会对薄熙来的处分是否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根据公众媒体已经披露的信息和党章党规,本党员有意见要求党中央答复。
根据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薄熙来是党的中央委员,对他开除党籍和撤销中央委员会委员及政治局委员职务处分的权力属于十七届七中全会。
本党员知道党章第四十条第三款有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这里的前提是“严重触犯刑律”。党一再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判定一个人是否触犯刑律的权力只属于法院。中纪委有权将审查出来的薄熙来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法院判决之前,薄熙来触犯刑律问题只能是“涉嫌”。从“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处分,待党的十七届七中全会予以追认”行文看,政治局十分清楚,在未经法律程序判薄熙来有罪之前,政治局无权认定其有罪,也就无权按第三款直接作出开除薄熙来党籍的处分,只是决定提请七中全会批准对薄熙来处分,即“待党的十七届七中全会予以追认”。也就是,在十七届七中全会没有批准即追认之前,撤销薄熙来的政治局委员和中央委员的职务、开除薄熙来党籍的处分,只是政治局的意见,还没有也不能实际执行。
根据党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以及11月4日电没有对此提供半点信息,以表明政治局和十七届七中全会处理薄熙来的决定符合党章,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也没有其他党内媒体就薄熙来参加党的会议和自辩、申辩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及其自辩、申辩内容提供半点信息。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中纪委《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和政治局的决定,只能是一个意见;如果没有让作为政治局委员的薄熙来到政治局辩护,还是单方面的片面意见,处理薄熙来的手续尚不完备。中央政治局可以停止薄熙来的中央委员和政治局委员的职务,但是,不能剥夺他作为政治局委员参加中央政治局会议为自己辩护的党员的权利。剥夺了,中央政治局就违反党章党规了。这个道理,也同样适用于十七届七中全会对薄熙来党籍问题的处理。
党章第四条关于党员权利规定有:“(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本党员不知道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作出对薄熙来处分决定时,是否有效维护了党章赋予薄熙来“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的权利,也不知道在十七届七中全会批准中央政治局对薄熙来的处分时,是否有效维护了党章赋予薄熙来“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的权利。本党员请求党中央迅速查明薄熙来的党员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证,是否受到侵犯等问题,作出负责任的答复,并公开有关资料和会议实况。
本党员也认为,党和国家的声誉确实受到了严重损害,党中央应该深刻总结,认真检讨。
党和国家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害来自哪里?某个地方党的书记违纪腐*败,从建党以来就时有发生,由于他们根本不能代表整个党和国家,也就不足以损害整个党和国家的声誉。真正影响整个党和国家声誉的,是党中央,是党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言行,是中央面对重大事件的处理。如果处理得当,对全体党员是教育,会彰显党的光荣、正确和伟大,反之,则会有损党的声誉。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和11月4日电只是在印证年初及年前国内外的“谣言”,现在还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和事实,仅仅是几个“标题”。在党中央还没有公布事实之前,主要媒体又重复薄熙来被停职审查时的情景,这样造舆论适合吗?
未经七中全会批准,许多媒体就制造薄熙来已经“双开”,等待法律处理;在未经司法部门侦查、起诉、判决之前,就说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甚至提出处什么刑罚!这是在制造社会舆论,给党中央施加压力,干涉司法。这涉嫌违反党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
本党员不能不指出,自温*家宝3?14记者招待会以来,国内媒体关于薄熙来问题的报道,只有大张旗鼓地揭发批判薄熙来而不让他公开辩解,完全封锁群众的不同意见。这不是在对违纪犯法行为的公开公正的斗争,而是在对个人进行无理打击。
本党员看到,也希望党中央领导人能够看到,在为数不多的拥护中央决定的文章后面的那大量网民评论。过半网民不是谴责薄熙来,而是问,如果有关媒体关于薄熙来违纪贪腐的报道为真,那为什么薄熙来20年一直严重违纪,***腐*败,却能一路提升?为什么近几年多位政治局常委包括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都曾经造访重庆并对薄熙来主持的重庆工作予以肯定?这不是说薄熙来没有问题,有没有问题,中纪委还没有公布令人信服的事实,本党员不了解具体事实没有发言权。只是提出,持不同意见的网站被封,官方网站又根本不发表不同意见。这说明什么?能说明党对党员的处理是依法纪,讲事实,公开,公正?封锁舆论,压制不同意见,能对党和国家的声誉会有好的影响?众多网民公开质疑党中央关于处分薄熙来的决定,甚至有网友将薄熙来事件与秦桧杀害岳飞的历史案例相比拟,这在中央处理领导人问题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正确的结论必须持之有据,言之有理。自吹自擂只能让人窃笑,有损形象。既然有人认为自己处理薄熙来问题正确,既然要把薄熙来做“反面教员”,那就要让人说话,要依法纪,讲事实,公开,公正地允许薄熙来辩护,放手让群众辨别谁是谁非。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六)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第四条“(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干部监察条例》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本党员向党中央提出上述意见,请党中央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为树立党和国家的好形象,查明有关问题并予以负责的答复。
本请求于2013年1月21日在中共宁波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机关支部党员民主生活会上以本党员个人名义提出。


中国共产*党党员:胡乔杰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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