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 冈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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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居矛:痛批研究生导师吴敬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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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居矛:痛批研究生导师吴敬琏之一 Empty 高居矛:痛批研究生导师吴敬琏之一 周四 七月 05, 2012 12:16 pm

南小李



不要用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
——评吴敬琏的《收入差距过大的症结》


(2006年10月22)
(编者按:吴敬琏是高居矛文革后第一批研究生导师,高老在大学,文革,研究生三个时期通读《资本论》三遍。一致研究经济课题。)





日前在互联网上传贴了吴敬琏先生的新作《收入差距过大的症结》,文章不仅重复了他在今年6月26日《长安论坛》上的讲话,以及在8月9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刊登过的基本观点,即“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诱因是“腐*败*、垄断等机会不平等造成的”。而且在进一步的阐述过程中,他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奥肯的理论,区分了“结果不平等”与“机会不平等”的不同,在强调“目前过大的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们在对公共财富和公共产品的关系上机会不平等造成的”时,认定“腐*败*和垄断,就是机会不平等的主要表现”。为此,他要求人们“把矛头对准贪官污吏、‘红顶商人’等腐*败*分子”,把“文章做在铲除腐*败*、消除垄断上”,并批评“有些人把收入差距的这种不正常的扩大,归因于以建立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和中国领导80年代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方针”是“做错了诊断”,这些人把矛头“对准企业家、经理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提出“限制企业主、中高层经理人员、专业人员等‘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对其课征高额累进税”的主张,“完全是开错了药方”。警示他们的“缺乏根据的”分析,不仅使“腐*败*活动猖獗的形势不可能得到扭转”,而且“据此提出的对策更存在方向性的问题”。

吴敬琏在今年对收入差距的问题连续发表了一些看法,言简意赅,看起来既击中“要害”,又颇有“良知”。但是,如果仔细推敲他的观点,字里行间,似乎能感觉出,在这番高论背后,还隐匿着一些别的用意。

如所周知,27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已成世界奇迹。但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几乎同样成了世界奇迹。仅仅“收入差别扩大”这一个问题,已经呈现严重的社会病态,正如吴敬琏所说:“收入差距扩大到现在这种程度,表明我们这个社会确实是生病了。”为此,吴敬琏提出:“生了病不能讳疾忌医,应当把它提出来。但仅提出问题并不等于解决了问题,还需要作理性的思考”。此言极是!

既然是治病,那就首先要诊断,只有诊断准确,找出病因与病根,才能对症下药。一旦误诊,不仅没治好病,还可能加重病情、甚至把病人治死,这是医生面临的道德风险与法律风险。对于经济学家来说,为社会经济生活“把脉”、对“病情”进行“诊断”与“开药方”,同样应该承担社会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否则,信口雌黄、滥用话语权又不承担责任,不仅会丧失经济学家的公信力,而且也不配称为“经济学家”!


“目前,中国的收入差距已经扩大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这是吴敬琏对“病情”的基本诊断,他不同于某些良心让狗吃掉的所属“经济学家”,那些沽名钓誉、欺世盗名的家伙,对于如此严重的“病情”,竟然还睁着眼睛瞎说:“不要感到多么严重、可怕。”除了轻描淡写地说些“要重视”之类的空话,竟然还以玩弄基尼系数的数字游戏来误导民众。相比之下,吴老先生确实很良知!

根据统计,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各个部门与部门、行业与行业之间,以及各个部门、行业内部,都呈现“收入差距严重”的“病态”。那么,如何诊断“收入差距严重”的“病因”、如何“开药方”呢?

吴敬琏认为,“收入差距严重”的“病状”主要表现为“不正常的收入差距”,即“由腐*败*、垄断等公共财富和公共产品的关系上机会不平等造成的不正常收入差距”,这个判断,是没有疑义的。但需要指出,腐*败*和垄断所造成的收入差距,在性质上还是有区别的。腐*败*所形成的收入根本不是什么“不正常”的问题,而是非法收入!垄断带来的高收入,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可以说是“不正常”,但《反垄断法》一旦实施后,也就成了非法收入。正如吴敬琏所说:“大众所切齿痛恨的,也正是这种由机会不平等造成的贫富分

化”。应该相信,在切齿痛恨腐*败*和垄断造成贫富分化的“大众”里,也包括了那些主张对“正常合理的”高收入人群“课征高额累进税”的人,因为这些人对合法的高收入都主张课征高额累进税,理所当然是更加痛恨腐*败*和垄断所造成的贫富分化了,他们不可能不把“矛头对准贪官污吏、‘红顶商人’等腐*败*分子”,如果因为这些人主张“课征高额累进税”而说他们“做错了诊断”、“完全是开错了药方”,至少在逻辑上难以成立!记得吴敬琏曾在今年9月18发表过的《维权声明》中说过这样一句话:“编造一个虚假的批判标靶,然后再用被批判者的观点来加以批判,这种恶劣的做法应当引起一切有良知的人们的共愤。”现在吴敬琏把那些主张对合法的高收入课征高额累进税的人,说成“不是把矛头对准贪官污吏、“红顶商人”等腐*败*分子,而是对准企业家、经理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是不是也在“编造一个虚假的批判标靶,然后再用被批判者的观点来加以批判”?希望吴敬琏不要在这个问题上对自己过不去,以免“引起一切有良知的人们的共愤”!



其实,仅仅指出“收入差距严重”是“由腐*败*、垄断等公共财富和公共产品的关系上机会不平等造成的”,并不能说是找到了“病根”。如要真正“对症下药”,还必须搞清“腐*败*和垄断”与“机会不平等”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腐*败*和垄断”会造成“收入差距严重”?

众所周知,腐*败*和垄断之所以能够带来高收入,是因为这些人具备了能够腐*败*和垄断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机会不平等”。这表明,“不正常的收入差距”之“病因”,虽然表现为“腐*败*和垄断”,但腐*败*和垄断的根源却在于“机会不平等”。


因此,腐*败*和垄断只是“病因”,还不是“病根”,“病根”是“机会不平等”!吴敬琏把“腐*败*和垄断”与“机会不平等”等同起来,认为“腐*败*和垄断,就是机会不平等的主要表现”,其实是混淆了“病因”与“病根”的区别。“机会不平等”表现在多个方面,“机会不平等”可能会产生“腐*败*和垄断”,也可能不产生“腐*败*和垄断”。因此,“机会不平等”并不等同于“腐*败*和垄断”,“机会不平等”只是产生“腐*败*和垄断”的必要条件。

如果要让“机会不平等”产生“腐*败*和垄断”、而且能使“腐*败*和垄断造成贫富分化”变为现实,仅有必要条件还不够,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充分条件!而充分条件也表现在多个方面。所以,铲除腐*败*和消除垄断,牵涉到“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的各个方面,也就是说,这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所以,解决腐*败*和垄断问题,仅仅对腐*败*和垄断就事论事,只能治标而不治本。若要从“病根”上治本,则必须针对“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的各个方面“对症下药”,至少要对准“病根”的主要方面去“下药”!

遗憾的是,在中国现有的社会制度和环境下,几乎无法对“病根”下药。所以,腐*败*早已从“星星之火”变成了“辽原大火”,而且无论怎样惩治,它总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表现出极其旺盛的“生命力”。反垄断则步履维艰,“准入门槛”既高又多,屡攻不下……足见“腐*败*和垄断”的“病根”之顽固,积重难返,实在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其“病入膏肓”之程度,已经难以“下药”!


比如,城乡的二元结构、严格的户籍制度,公民连宪法赋予最起码的平等权利都行使不了,还侈谈什么“机会平等”?在“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行也不行!”的制度下,获得权力的“机会平等”可能吗?名为“共和国”的国家,没有真正的宪政制度;名义宪法又与实际宪法相脱离;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的所谓“依法治国”;民主只是奢侈品的历史传统;职业、地位把人分为三、六、九等,永远按“名份”做人的封建文化氛围……,这一切,令“机会平等”只能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反之,“机会不平等”却是如此的天经地义、天长地久,如此的坚不可摧、动撼不得!能得到的,是“机会不平等”;不能得到的,也是“机会不平等”!在这种条件下,要想从“病根”上根除腐*败*和垄断,几乎是一种是痴心妄想!

既然不可能从“病根”上解决“机会不平等”,那么,所谓“铲除腐*败*和消除垄断”,不过是做些就事论事治标不治本的表面文章而已。所以,吴敬琏大声疾呼,“铲除腐*败*、消除垄断”、“把矛头对准贪官污吏、‘红顶商人’等腐*败*分子”,不过是说了几句空话,根本没有说出如何扭转“腐*败*活动猖獗的形势”的所以然。但是,透过这些话可以看到他的另一种用意:即为完全的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的改革呐喊。因为吴敬琏一心想在中国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但现实却是一个不尽人意的“坏的市场经济”。在吴敬琏的理想中,“好的市场经济”就是彻底的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而垄断正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最大障碍。因此,他需要利用一切机会来抨击垄断,为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的市场经济改革扫清障碍。“收入差距严重”这个话题恰恰与垄断有关。尽管他明知腐*败*和垄断造成的贫富分化,要害不在腐*败*和垄断的本身,而是在“机会不平等”!但他并没有提出“把矛头指向机会不平等”,而只提“把矛头对准腐*败*和垄断”,并把“腐*败*和垄断”与“机会不平等”混淆起来,真正达到的效果是在舆论上为自由化、市场化、私有化的改革扫除障碍。这恐怕才是吴敬琏强调“收入差距扩大是腐*败*、垄断等机会不平等造成的”的真实用意!





吴敬琏在判定“不正常的收入差距”主要是“由是腐*败*、垄断等机会不平等造成的”同时,也指出了还有一种“合法的”“正常的收入差距”。

他根据奥肯的理论,认为“合法的收入差距”不是“机会不平等”造成的,而是“在机会平等前提下由各人的能力不同、贡献不同所造成的”,这是一种“结果不平等”的表现,目前只需“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全民最低收入保障”和“归还国家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欠账”,问题就基本解决了。

然而,他却一再强调“企业主、中高层经理人员、专业人员等‘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是“合法的”、“正常合理的”,不能“对其课征高额累进税”。如果对其征收高额累进税,就是“做错了诊断”、“开错了药方”、“据此提出的对策更存在方向性的问题”!

他这个论断,存有许多疑义,难以令人苟同。

按吴敬琏的意思,“合法的收入差距”就是“在机会平等前提下由各人的能力不同、贡献不同所造成的结果不平等”。照此说来,这岂不就是“按劳分配”的表现吗?按劳分配形成的差距能有几十倍、几百倍那么大吗?如果“正常的收入差距”果真是“机会平等前提下由各人的能力不同、贡献不同所造成的”,干吗还要“建立全民低保”和“归还社保欠账”?……事实是,“正常、合法的”收入差距扩大并不是“由各人的能力不同、贡献不同所造成的”,恰恰是按资分配造成的!而这个“资”又未必是在“机会平等前提下”取得的!


曾记得,80年代吴敬琏在为市场经济的改革取向大造舆论时,竭力宣扬:市场经济不过是一种“中性”的资源配置的方式,没有任何社会属性,既不姓“社”、也不姓“资”。但是,改革的实践证明,事实并非如他所说!


市场经济必须以社会分工和产权私有为前提,所以,市场化的改革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最终都走上了私有化的道路。除了引进“三资”企业和大量私有企业的涌现,公有制企业也以各种改革形式逐渐私有化。这表明,产权私有化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由这种本质特性所决定的市场经济,根本不可能是没有社会属性的资源配置方式!


当然,如果私有化改革能按“机会平等”的原则来实行,民众的心态多少能够平衡一些。比如,如果象俄罗斯那样把国有企业的资产折股平均分给职工,或象伊朗那样搞“公平股份”优先发给贫困人群和生活困难的退伍老兵等。但中国的私有化改革却没有任何公平的原则,从一开始就采取了少数人赤裸裸掠夺公共财产的“机会不平等”方式。国有企业通过“两权分离”、“抓大放小”等改革,少数人把公共财富变成了私人的原始资本积累,又干脆贱卖国有资产,公开把过去30年所积累的公共财产,以野蛮的方式,“合法”地私有化;目前,以明的或暗的MBO、建立激励机制等方式,继续在把公共财富瓜分为少数人的私有财产,公有制的“国有企业”早已沦为官僚资本主义企业或权贵资本主义企业,……


所有制领域的私有化改革,必然引起分配领域相应的改革。所有制的私有化改革,把劳动力变成了商品,分配领域也就顺理成章地由按资分配取代了按劳分配。按资分配的“资”,既包括有形资本,也包括无形资产(专利、商标、技术、管理等),因此,资本所有者除了企业主,还包括那些拥有各种无形资产的高中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以默许的方式承认了按资分配的“合法性”,即资本剥削剩余价值的“合法性”,这不仅奠定了收入差距必将越来越扩大的基础,而且形成了一个“合法的”高收入人群。在这个高收入人群中,除了资本所有者,还包括一批并不拥有任何资本的高级白领,虽然他们是雇佣劳动者身份,但他们的高收入大大超过了自身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即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及教育培训费用之和。劳动力价格虽有差别,但不可能相差很大。劳动力价格与其对企业的贡献大小无关),意味着他们参与了剩余价值的分配(以奖金、津贴、分红、年薪制、激励机制等形式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从而形成一个“中产阶级”,这是一个不拥有任何资本但参与瓜分剩余价值的群体。


这种由“合法的”资本剥削所造成的收入差距,通过资本积累规律、贫困化规律及“马太效应”规律的作用,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即使铲除了腐*败*、消除了垄断,依然如此。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收入悬殊、两极分化照样十分严重,就是这种市场经济的资本剥削所致。这表明,雇佣劳动制的市场经济是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的总根源!中国社会的两极分化、贫富悬殊,在经济转型期过程中,虽然主要原因是腐*败*和垄断等机会不平等造成的,但是,这并不能掩盖“合法的”资本剥削所造成的贫富分化也十分严重的事实。
对于这种“合法的”资本剥削所造成的收入差距,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采取“高税收、高福利”为对策,向高收入人群征收高额累进税,弥补低收入弱势群体的贫困,以调节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这几乎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所能采取的最为有效举措。


对高收入人群课征高额累进税,再通过福利政策补贴给弱势群体,只不过是把一部分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返还给劳动者自己而已,并不是什么“劫富济贫”,恰恰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虽然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是合法的,但本源上毕竟是劳动者创造的。当劳动者需要救援时,通过国家运用再分配杠杆,从高收入人群中收回一部分自己创造的东西,完全是理所当然的!不少西方国家的财政支出有一半以上都用在社会福利上,充分证明“高税收、高福利”政策是构筑社会和谐、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机制。如果中国要学习西方现代市场经济经验,这才是应该首先“与国际接轨”“按国际惯例办事”的头等大事!


这些浅显的道理,以吴敬琏的学术生涯来说,不可能不懂。但是,令人费解的是,他竟然用“合法的收入差距”是“在机会平等前提下由各人的能力不同、贡献不同所造成的”谎言,来掩盖资本剥削的实质!把公平购买劳动力的名义下掩盖资本剥削剩余价值所造成“合法收入差距”的事实不公平,说成是“在机会平等前提下由各人的能力不同、贡献不同所造成的结果不平等”,并据此高调反对向高收入人群课征高额累进税。如此费尽心机为资本剥削进行辩护,令人遗憾!





虽然吴敬链“再次呼吁尽快”“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全民最低收入保障”和“归还国家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欠账”,但又对课征高额累进税的主张,扣了一顶政策上“存在方向性的问题”的大帽子。他反对向高收入人群课征高额累进程,表面上的理由,似乎是这种高收入属于“正常合理的”,不同于“腐*败*和垄断”的“不正常”收入,合法的收入作为私人财富,应该受到保护、“神圣不可侵犯”!


如果真是这样的逻辑,未免失理。难道“合法的”收入就不能征税吗?


显然,吴敬链不可能是这个意思。但是,他如此高调反对课征高额累进税,会不会是隐匿了另一层不便明说的用意?


其实,从他对课征高额累进税的主张扣上政策上“存在方向性问题”的大帽子中,还是不难理解吴敬链的真实用意的。


在吴敬链看来,有些人之所以提出向高收入课征高额累进税的主张,是因为他们“把收入差距的这种不正常的扩大,归因于以建立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和中国领导80年代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方针”,他们认为“市场化改革过分强调效率,导致贫富差别扩大和平等的受损”。这种观点,在吴敬琏眼里就是一种否定市场化改革的言论,这是他最不能容忍的!所以,吴敬琏立即向“课征高额累进税”的主张砸过去一根大棒:这是“方向性”的错误!按吴敬链的意思,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只能是一个:“腐*败*和垄断”!除此之外,任何归因市场经济改革的说法都是“无稽之谈”!而腐*败*和垄断正是改革不彻底、不到位的表现,谁把问题归咎于改革,谁就犯了“方向性”错误!企业主和中产阶级的高收入恰恰是市场化改革的伟大成果之一,保护他们就是捍卫市场化改革的成果!谁对他们课征高额累进税,谁就是否定改革,谁就是把“矛头”指错了!……这就是吴敬琏反对高额累进税的逻辑和真实用意!


他这种“毋容置疑”的论调,使人想起了不久前经济学界发生的第3次争论。民众质疑改革中出现的贫富两极分化,住房医疗教育养老就业等民生问题,三农问题,国有资产流失、下岗失业问题,腐*败*问题,经济安全问题,银行烂帐、金融风险问题,环境污染、资源破坏……一系列问题都与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的新自由主义改革有关。而“改革派”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不是改革造成的,恰恰是改革不彻底、不到位,旧体制的机制仍在起作用造成的,尤其是垄断没消除,真正的市场经济机制不健全或发挥不了作用,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按既定方向继续改革。并认为,有人借反思改革为名,利用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来否定改革,“反思改革”实际上就是否定改革、反对改革!……


长达一年多谁也不服谁的争论,虽然在最高决策层的暗示下,不了了之地悄然平息了,争论没有结果,也不知道谁是谁非。在话语权不平等的条件下,其实争论也无法继续下去。在“机会不平等”的中国,也包括了话语权的“不平等”。对于话语权的垄断问题,不知吴敬琏是否也认为是一种“改革不彻底、不到位”?是否也应纳入“铲除垄断”之列?


说实在,吴敬琏对改革的所有言论,给人似乎是个“市场经济癖”患者的印象。所有成就,都归功于市场经济;所有问题,断然与市场经济无关!如果有人质疑市场化改革,他就会坐立不安、忧心如焚,并予以猛烈抨击!其实,某些人的观点未必是否定市场化改革,但吴敬琏却会神经质地过敏反应,自己给自己“编造一个虚假的批判标靶”猛加抨击。比如,对高收入人群课征高额累进税,这个主张未必是对市场化改革的否定,完全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理解为是更好地发展市场经济。但吴敬琏却一口咬定“课征高额累进税”就是否定市场化改革,判以犯有“方向性”错误之重罪!这种态度,不知是不是“市场经济癖”的症状?


对高收入课征高额累进税,于国于民都有好处,吴敬琏为什么要反对呢?何况“收入差距的扩大”,难道真的与市场化改革无关吗?


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是腐*败*和垄断等机会不平等造成的,这个判断虽然没错,但是,腐*败*现象和垄断在计划经济时代也存在,尤其垄断一直是计划经济的主宰,为什么那时候并没有造成收入差距的贫富分化呢?如今“腐*败*和垄断”却能够造成收入的贫富分化,显然与市场化改革有关!如前所述,“机会不平等”只是引发“腐*败*和垄断造成收入差距扩大”的必要条件,要使“机会不平等”变为“腐*败*和垄断”、再形成“收入差距扩大”的现实,还得具备一定的充分条件。而市场经济本身正是最重的充分条件!计划经济不具备形成两极分化的充分条件,市场经济却为两极分化提供了最好的充分条件!


因为建立在雇佣劳动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资本所有者为追逐利润的最大化,必然会不择一切手段,到处寻觅可以配置自然资源、人力资源、权力资源……于是,作为必要条件的“机会不平等”就为“***”提供了最佳机会!权力、垄断、“机会不平等”在计划经济都不是商品,而在市场经济中不仅成了商品,而且还转化成能带来价值增值的资本。“权钱交易”的本质是权力参与了瓜分资本剥削的剩余价值,这种“***”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形成的“机会不平等”,从而导致“腐*败*和垄断”,由此成为“收入差距贫富分化”的充分条件。


其实,目前中国社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究其根源,都是这个道理,即市场化改革是引发所有“新问题、新矛盾”的总根源!所谓改革“不彻底、不到位”的说法,虽然不是一点没有道理,但相比之下,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市场化改革本身!因为旧体制的机制之所以能在今天产生负面作用,根源就在市场化改革为其提供了发挥“催化剂”作用的充分条件!只要存在资本剥削,即使垄断、腐*败*等旧体制的机制基本消除了,贫富分化等问题也照样会存在,而且还会愈演愈烈。只是在经济转型期内,垄断、腐*败*等旧体制、旧机制对产生贫富分化等问题的作用比较明显罢了,那些“著名经济学家”竭力鼓吹“腐*败*和贿赂成为权力和利益转移和再分配的一个可行的途径和桥梁,是改革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润滑剂”,主张“改革要利用腐*败*和贿赂”(张曙光),认为官员腐*败*“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有利于调动官员的积极性”(张维迎)、应该“以资产换特权,促进私有化”(张五常)……。这些言论充分表明,利用并推动旧体制的机制产生腐*败*和垄断,制造大量的机会不平等,正是资本剥削的市场化改革本身所造成的!因此,广大民众发出反思改革、质疑改革的呼声,并不是什么抽象的“否定改革”、“反对改革”。民众坚决支持社会主义改革;但反对“走邪路”的改革!因为邓小平早在90年代初就告诫过:“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的走了邪路了。”按照这个标准,无论经济发展有多快、GDP有多高、综合国力有多强,方向错了的改革,实际上是走了邪路了。这种事实,令“改革派”十分尴尬,他们至今都不敢对邓小平的话吭一声,只能利用手中的话语霸权,陶醉于自我感觉良好的自弹自唱之中。


话语权的不平等,早已使民众从无奈变得习惯了,任凭话语垄断者爱说啥就说啥,反正谁也不去当面顶牛、却又不认同,大家都装傻“听不懂”。话语垄断者大量“创意”新名词、新概念、新术语、新提法,把本来是很明白的事情,改个说法,换上一些内涵不清、外延不明的新名词,来给民众“洗脑子”。比如,“资本主义世界统一市场”改叫“全球经济一体化”,“帝国主义”改叫“战略伙伴”,“阶级”改叫“利益群体”,“阶级斗争”改叫“利益搏奕”,“剥削”改叫“双赢”、“多赢”,“同流合污”改叫“利益均沾”,“剩余价值”改叫“风险收益”,“无产阶级”改叫“弱势群体”,“资产阶级”的新叫法就更多了,什么“改革开放的新生力量”、“新的利益阶层”、“强势群体”、“精英分子”……虽然大家清楚是咋回事,但都懒得去较劲。究竟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属于什么“主义”?其实彼此心知肚明,但谁也不去点破,听任媒体爱咋说就咋说,人人都在谎言下装傻,个个都会说假话,既不脸红、也不心跳!在这种民众普遍装傻的氛围下,操纵话语垄断权的精英们,无聊当有趣,自卖自夸那些既经不起辩驳、又令人生厌的废话,觉得还有意思吗?





吴敬琏反对课征高额累进税,虽然另有用意,但表面上的理由是因为“企业主、中高层经理人员、专业人员等‘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是合法的收入。其实,这个表面上的理由,深究起来,恐怕也是值得怀疑的。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可以看到一些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其增长速度之快着实令人羡慕。虽然谁也不能随便说那是非法所获,但是,谁也不敢保证那一定是合法收入。


在无从调查、也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人们只能根据一般的逻辑推理作些分析。因为靠诚实的劳动,由生活的积蓄变成资本,再慢慢通过资本积累,逐渐做大,这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西方大资本家的发迹,往往需要一代人、二代人甚至更多代人的努力。如果能在十几年、甚至几年内就突然“暴富”,往往是借助了金融工具,如股票上市、资产重组、整合等手段,或靠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价值重估的途径来实现,但这种合法的暴富之成功机率终究还是比较低的。


相反,不合法的“暴富”方式却名目繁多、数不胜数。最常见的如走私、偷税漏税、制造银行烂帐、做假帐上市圈钱、黑幕操纵股市、非法集资、骗保险……。在中国,还多了一些“特殊”方式,如利用价格双轨制钻空子、卖批文卖指标、借MBO贱卖国有资产、监守自盗内外窜通作案、吃里扒外瓜分公共财富、***制造房地产泡沫……。


据新华网今年10月7日报道,中国10%最高收入家庭的财产占全部居民财产的总额达40%以上。另有资料显示,中国已有25万个百万美元以上的富豪。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形成这样一个高收入人群,难道都是合法收入?仅仅在税收问题上,“合法的”企业主有几个没有偷税漏税的?又有多少人靠做假帐骗银行贷款而发家致富?……中国的企业主或富人最致命的软肋,就是害怕追查他们的资本原罪!有几个敢于坦然公开自己的发迹史?这说明了什么?他们的收入真的都是“合法的”?


据粗略估计,从90年代以来,通过走私、偷税漏税、国有资产流失、银行烂帐、空手掏白狼等方式,大约20万亿元左右的公共财富变成了私人财产,正是这些巨额公共财富的损失造就了新生资产阶级突然在中国大地一轰而起,这里面除了腐*败*分子和拥有垄断优势的“红顶商人”,难道“合法的”企业主和高级白领就没有分上一杯羹?


在法制不健全、道德无约束、宗教信仰缺失的中国,市场经济又不规范的情况下,最好不要轻言高收入人群之收入的“合法”与“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是,一个昨天还是“合法”的“成功人士”,突然被“双轨”或被捕,马上显现出罪恶累累的原形。那么,在这之前他的收入都是“合法的”吗?


事实令人不能不怀疑,吴敬琏所说那些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是“合法的”、“正常合理的”,究竟有什么依据?难道在“合法”收入外衣下所掩盖触目惊心的非法收入还不够多吗?仅以税收为例,个人所得税的65%以上竟然是一般工薪阶层所交,而高收入人群则大量逃税,还查不出来!身价几十亿元的富翁,却欠交几千万元的税;财富榜名列前茅的房地产商赚得盆满钵满却是纳税户的“弱小群体”……这难道不是高收入人群在隐匿巨额的非法收入?


当然,这里涉及一个如何认定合法与非法的问题。


首先,由于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又常常修改,而且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执行情况都有所不同,所以,合法、不合法的界限,不仅有弹性,而且伸缩余地还很大。比如,以前***2千元即可判罪,现在是5千元才判罪,那么,现在***4999元只作灰色收入处理,而过去***4999元以下的人岂不全成了错案?


其次,如果以案发的当时当地的法律规定为标准,但同样的案情,却有的判罪,有的没判罪,又如何界定合法与非法?法院判决,一是凭证据,但证据是可以销毁的,或提供伪证的;二是对证据可以狡辩的,凭三寸不烂之舌常常可以把死的说成活的。正因如此,同一案情,有的判罪,有的无罪释放。在中国,则又多了一个权力大于法律的特殊情况,法律面前根本不存在人人平等一说。仅上海周正毅一案为例,本应判处重刑,结果却只判3年。表明权力指挥法律,法律只能以权力斗争的需要为转移,法律不得不沦为奴婢的角色。


再次,犯罪活动或那些“钻法律空子”的非法行为,一旦逃脱了法律制裁,如果没有追溯力,又故意不追究资本的原罪,那么,这就意味犯罪活动和非法行为已经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便是罪恶活动的合法化过程,也是非法收入“合法化”的根源!由此产生的示范效应,客观上起着怂恿犯罪分子去仿效的作用,从而激励更多的罪犯去挺而走险、以身试法,结果形成罪恶活动越来越猖獗的局面,这样的“依法治国”,实际上已经变为“恶法治国”!


可见,中国目前那些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虽然不能乱猜为非法所得,但谁也不敢保证他们的“合法性”。因此,在无法判断、也无法区分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究竟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的条件下,一律课征高额累进税便是最合理、最公平的做法!


然而,不知吴敬琏凭据什么,胆敢说出企业主与高级白领的高收入是“合法的”、“正常合理的”大话,并据此反对课征高额累进税,不知背后是否另有隐情?虽然吴敬琏“把矛头对准贪官污吏、‘红顶商人’等腐*败*分子”的说法没错,但他反对向高收入课征高额累进税,是不是在用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


从吴敬琏竭力反对课征高额累进税的态度来看,他对高收入人群的呵护,确实令人感动。相比之下,他对弱势群体的态度,只是草草了事地说了二句,呼吁尽快建立全民低保和退还下岗职工的社保欠帐,颇有不屑一顾之嫌。这使人不能不怀疑,吴敬琏的“良知”的含金量究竟有多少?(全文完)


邮箱:ssg_01@126.com


注:吴敬琏的《收入差距过大的症结》原文www.hexun.com 【2006.10.21 15:36】来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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